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保证工程项目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山西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太原市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各类房屋的开发、新建、扩建;新建房屋的室内、室外配套;旧房屋的维修改造;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和设备安装(含各类装饰、装修工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监察室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并依据有关规定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行为。
第二章 分级管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行分级管理
(一)需办理规划证和施工许可证的新建和扩建工程项目,报省财政厅批准,按照太原市建筑市场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以下限额项目按省财政厅的有关批复执行:
1.预算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修缮的各类房屋、建筑物以及其它各类工程。
2.预算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设备和材料的采购。
3.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及其它专业咨询服务。
(三)以下限额按照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核定方式执行。
1.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不足50万元的各类工程。
2.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不足50万元的设备和材料的采购。
3.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不足3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及其它专业咨询服务。
(四)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不足10万元的各类工程、设备和材料采购、设计和监理及其它专业咨询服务,由学院组织市场考察,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的方式。
(五)预算金额不足5万元的各类工程、设备和材料采购、设计和监理及其它专业咨询服务,采取议标的方式,由学院主管副院长核准后实施。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设立建设工程项目领导组,由主管后勤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学院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总务处处长、总务处总工程师及计划财务处、工会、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审查建设工程规章制度、工程项目实施方案、招标计划、招标文件;审议考察报告;审定中标单位;审核工程竣工验收、工程预结算等事宜。
领导组在总务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总务处总工程师兼任,负责处理招投标活动中的日常事务和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核定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确认招投标项目资金来源。
(三)编制招标计划、招标实施方案、招标文件。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接受投标报名,审核投标人资格。
(六)组织评标小组。
(七)编制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标底。
(八)组织现场踏勘,并负责解答、澄清招标文件中的问题。
(九)组织、协调开标、评标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