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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华校区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1-12-0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文华校区建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新校区建设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高等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院文华校区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华校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使用新校区基本建设资金,保证文华校区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文华校区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核算、决算监督和效益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文华校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专款专用原则。文华校区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文华校区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 效益原则。文华校区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院长对文华校区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基建的副院长(项目负责人)负直接责任。负责基建的部门——总务处、计划财务处和负责审计的部门——纪检监察室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具体负责文华校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 建立、健全文华校区基本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三) 编报文华校区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四) 及时筹集文华校区项目建设资金,保证文华校区工程用款。
    (五) 办理文华校区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文华校区基本建设资金。

(六) 参与文华校区工程项目预决算、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参与施工工程的造价控制,竣工验收等工作,办理竣工项目资产的移交手续。

(七) 定期收集、汇总文华校区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效益分析报告。
    (八) 做好文华校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准备工作,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文华校区建设资金包括:
    (一)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文华校区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二) 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
    (三) 专项用于文华校区建设的政府地方债券资金;

(四) 专项用于文华校区建设项目的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

(五) 东华校区处置收益;

(六) 其他用于文华校区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七条 总务处应根据文华校区工程建设实际需要以及学院资金落实情况按月、按季度、按年度提出用款计划。

第四章 资金使用オ
    第八条 文华校区基本建设资金按基本建设程序支付,在建设项目尚未列入年度基本建设之前,可以支付前期费用,建设项目在未经批准之前,不予支付工程款。

第九条 文华校区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文华校区建设工程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以及大宗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审计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应采用国家或部门规定的标准格式办理审签手续,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总务处和计划财务处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条款履行职责。

第十条 资金支付审批程序

文华校区建设资金支付必须执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发生支出时,先由总务处根据纪检监察室认定的审计结论填写《用款申请单》,写明款项用途和金额,由总务处处长签字,主管基建的副院长审核签字,送基建会计复核,计划财务处处长签字,呈送院长核准签字后实施。
    (一) 工程进度款。根据审定的《工程计量报审表》、《工程进度审核通知书》和《拨付工程款通知单》,按合同约定工程进度的80%支付。在工程已竣工验收,审计决定前,工程进度款支付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80%。

(二) 工程结算款。竣工决算必须坚持预审制度,由施工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及时编报竣工决算,并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先由工程项目监理公司进行初审,总务处复审后报送纪检监察室,由其牵头召集有关部门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选择确定审计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是确定工程总造价的依据。根据审计决定,扣除已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代扣代缴费用及违约罚金,并按结算总额的7%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后支付。

(三) 设备款。设备采购原则上不预付款,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政府采购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特殊情况下需预付货款时,必须在设备采购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设备款按合同约定预留质量保证金。

(四) 工程备料款。原则上不安排工程备料款,确需安排的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且备料款要控制在工程合同价的20%以内,工程进行到50%时逐月扣回。

(五) 质量保证金。建设工程质保期满,经总务处鉴定确认不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前提下,按合同条款支付质量保证金。

(六) 其他费用。包括:勘察、设计、招标、测绘、质量监督、检测、市政配套、审核审计、评审、奖励、处罚等,按合同约定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 文华校区建设资金支出必须提供合法的票据、收据、经济合同以及相关资料,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设备还应提供政府集中采购的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付文华校区基本建设资金: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 不符合批准建设内容的;
    (三) 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 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五) 确认工程质量有问题或已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六) 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要重视和加强文华校区建设项目财务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基建会计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利用电算化手段,及时报送信息资料。
    第十四条 报送的信息资料主要包括反映文华校区建设资金到位,使用情况的月报、年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后的投资效益分析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第十五条 上报的各种信息资料要求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报送及时。
    第十六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程建设过程出现下列情况的,总务处应及时报告:
    (一) 重大质量事故;
    (二) 较大金额索赔;
    (三) 审计发生的重大违纪问题;
    (四) 工期延误时间较长;
    (五) 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文华校区基本建设各项财务活动实行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文华校区建设资金的行为,基本建设财会人员应及时提出意见,并予制止。基本建设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反映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室要全过程监督文华校区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干部学院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