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处印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基建处行政印章管理,维护行政印章的权威性、严肃性,杜绝漏洞发生,确保印章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基建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印章的保管
(一)基建处印章由处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防止丢失和盗用。印章不使用时,必须锁于公文柜内。
(二)保管人员不得擅自将印章带出存放地点使用。因特殊原因确需在存放地点以外使用本印章的,应经基建处处长同意,并派遣专人携带前往。
第二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上报学校的报告、请示、总结、计划等资料;
(二)与校内外相关单位进行工作联系的通知、公函等资料;
(三)工程变更、工程预结算审核、工程经济签证、竣工验收等工程建设相关资料;
(四)其他需要加盖印章的资料。
第三条 印章的使用程序
印章使用要坚持安全、规范的原则,用印人需要使用基建处印章时,必须履行相关审批程序,详细填写《审批盖章单》,注明用印事项、数量、用印经办人、批准人、用印日期后,方可用印。在用印审批权限范围内,用印审批人对用印负责。凡不符合用印规定的,均应拒绝盖印。
印章使用程序:
1、用印经办人填写《盖章审批单》;
2、科室负责人签字;
3、处长审批;
4、处办公室管理人员用印。
注:处长外出时,对常规性、一般性事务,处办公室负责人直接审批,对较重要事务,处办公室负责人向处长请示,经处长手机短信、微信、办公软件及电子邮箱等电子信息字面同意后签批,《盖章审批单》附电子信息的截屏纸质资料归档。
第四条 印章一般用于工作联系,不得用于对外签署合同或协议等超出适用范围的事项。
第五条 印章由基建处工作人员持件登记使用,外单位人员、各施工单位及其他人员不得使用。
第六条 印章限于持件当面使用,在非特殊、非特批情况下不外借、不留用。
第七条 严禁在空白介绍信、单据或空白纸上加盖印章。
第八条 未按本规定使用印章的,依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处内科室及各临时部门执行本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基建处
2018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