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传媒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有效控制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控制,是指学院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的全过程投资控制,包括投资决策、设计、发包、工程实施、结算审计和财务决算六个阶段。
第三条 投资控制的目标将投资控制的观念渗透到建设全过程,结合技术与经济,有效控制建设项目的费用支出。
第二章 投资决策阶段
第四条 在项目的项目建议书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基建处应按照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等计价依据,结合学院实际,合理估计项目投资额度。
第五条 基建处根据可行性研究批复,对建设项目方案和投资进行初步设计,原则上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造价概算。
如确需调整初步设计概算且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估算批复10%的,按照《山西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晋发改办室发【2010】52号)文件规定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初设应留足基本预备费,用于项目实施中可能发生的难以预料的支出。
第七条 初步设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初步设计概算即作为项目的投资限额。
第三章 施工图设计阶段
第八条 基建处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施工图限额设计。
第九条 设计单位提交施工图后,基建处应组织工程专业人员及学院相关部门进行图纸会审,将施工图的使用功能、技术标准、工程规模审查意见反馈给设计单位进行调整修改。
第十条 施工图预算编制完成后,基建处认真做好预算审查及相关协调工作。
第四章 项目发包阶段
第十一条 基建处根据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确定地勘、设计、施工、设备等拟招标事项和招标控制价。各事项的招标控制价原则上应低于相应该事项的批复额度。
第十二条 各事项的合同应留足暂列金额。暂列金额用于合同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增加的费用,不发生的不予计取。
第五章 项目实施阶段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实际投资额原则上控制在批复投资额以内,并严格控制实际投资额不超过投资批复的10%。
第十四条 基建处在项目实施阶段,建立工程变更台账,对投资控制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节 工程变更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经济签证。工程变更管理实行+-单件工程变更(即一个工程变更事件)审批制。
第十六条 所有工程变更都应附有预算书,预算书经施工单位报审、学院基建处及相关单位确认、由学院审计处负责审核,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按投资金额分类及审批权限如下:
(一)增减额度2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工程技术审核通过后,基建处处长直接审批。
(二)增减额度2万元(含2万元)—10万元的工程变更,工程技术审核通过后,依次经基建处处长、主管基建副院长审批。
(三)增减额度10万元(含10万元)—30万元的工程变更,工程技术审核通过后,依次经基建处处长、主管基建副院长、院长审批。
(四)增减额度30万元(含30万元)—50万元的工程变更,工程技术审核通过后,依次经基建处处长、主管基建副院长、院长审核,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增减额度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变更,工程技术审核通过后,依次经基建处处长、主管基建副院长、院长、党委书记审核,依次报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六章 项目结算阶段
第十八条 基建处对工程结算报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初审后报审计处进行结算审计。
第十九条 工程结算由审计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金额与审计单位最终审定的金额核减不得超过10%;如核减超过10%时,由此产生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七章 竣工财务决算阶段
第二十条 计财处负责、基建处配合合理分摊项目待摊费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其它建设工程由基建处负责实施的,参照本办法相应条款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执行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5日起施行。
基建处
2017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