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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华校区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1-12-27   点击数:

      为做好文华校区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提高建设经费的使用效益,维护学院的经济利益,实现"工期短、质量优、造价低"的目标,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和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及《关于做好高校新校区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的通知》(晋教财[2011]76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文华校区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在学院党委和行政领导下,由学院负责审计的部门——纪检监察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   文华校区建设工程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从项目投资立项开始到项目竣工并交付使用,所有项目均需进行审计。未经审计的项目,计划财务处不得办理结算和支付手续。所需审计费用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三条  文华校区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实行内部审计与委托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对委托审计的项目将通过招标的形式,择优选择一家或几家具有甲级资质,信誉高、审计专业强的中介机构承担,并实行合同管理。
  一、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委托审计事项、委托范围、审计时限、实施方案、双方责任、审计纪律、取费标准、质量要求、付款约定、违约责任等。   
  二、审计委托机构根据合同,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 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咨询意见或审计意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2、 在全程跟踪审计过程中,委托机构应及时了解情况,形成详细的过程记录。 
  3、 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按时提交各阶段经济事项的咨询或审计意见,并接受学院纪检监察室的监督和评审。 
  4、认真做好与其它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5、全过程审计工作完成后,向学院纪检监察室移交跟踪审计资料。 
  三、反馈机制 
  1、 通过协调会等形式进行反馈:建立审计例会制度,总务处、纪检监察室、监理、施工四方定期召开工程建设座谈会,及时沟通解决有关问题。 
  2、 对审计委托机构发现的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纪检监察室要认真分析并写出专题审计报告,在报请文华校区建设领导组同意后,上报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 
  四、纪检监察室对审计委托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协调解决审计过程中的问题。 
  第四条  文华校区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内容及程序: 
  一、设计阶段 
  主要审查设计单位是否符合资质要求,设计的深度和质量是否满足要求,设计图纸是否图审,图审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设计是否控制在项目计划投资额内,防止出现"概算超计划,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从而堵塞设计阶段的浪费,控制工程造价,具体如下: 
  1、 设计招投标文件、设计合同的审核:总务处将签署意见的设计招标文件、设计合同送交纪检监察室,纪检监察室在时限内提出相关意见。 
  2、 参与设计方案的审核:纪检监察室参与设计方案会审,在审计时限内提出审计咨询意见。 
  3、 设计概算的审核:纪检监察室对设计概算进行审计,总务处根据审计意见,对概算增减变动需调整的,上报学院新校区建设领导组审议,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定。 
  二、施工准备阶段 
  主要审查招投标的程序和方式、设备材料合同等,具体如下: 
  1、 招投标文件的审核(含工程量清单、拦标价) 
  (1) 总务处将招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拦标价在招标前时限内向纪检监察室提供。 
  (2) 纪检监察室在时限内提出审计咨询意见。 
  (3) 总务处将审定后的招标文件报省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开展招投标工作。 
  (4)总务处及纪检监察室参与整个招投标过程,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2、 主要材料和设备合同的审核 
  主要检查合同内容中材料设备的规格、品种、质量、运输方式、交货地点、总价、违约责任等是否齐全;新材料、新设备的价格是否合理,检查采购合同与财务结算计划、设计、施工、工程造价等各个环节是否存在脱节的问题等。 
  三、施工阶段 
  审计委托机构对施工全程进行跟踪审计,定期或不定期到现场进行记录,了解工程进度,确认工程变更,审核隐蔽工程、材料价格等,具体如下: 
  1、 施工合同的审核 
  (1) 审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工程承包范围、工期、质量等,是否与投标承诺一致。 
  (2) 审查合同工程造价计价原则、计费标准及其确定办法是否合理。 
  (3) 审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设备和材料供应的责任及其质量标准、检验方法。 
  (4) 审查合同规定的付款和结算方式是否合适,质量保证期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 审查合同有无明确的协作条款和违约责任等。 
  2、变更及签证的审核 
  变更项目在标书中没有同类项目参考的,由纪检监察室对变更造价签署意见。审计人员到现场确认工程变更的工程量后,在变更签证上签字,作为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依据。未经跟踪审计人员签字的签证,不作为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依据。 

3、 隐蔽工程的审核    

隐蔽工程在封闭之前,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审计人员到达施工现场,对隐蔽性工程的基础、主体参与验收并进行计量审核,采用现场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隐蔽工程实际发生的情况,及时签署有关证明。未经审核的隐蔽工程,不予审计。 
  4、 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的审核    

主要材料价格的调整,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调整原则;对工程变更部分的材料进行签证,严把材料价格关,力争把材料价格控制在合理水平之中,具体如下: 
  (1) 投标文件中已明确"厂家、规格、单价"的,进场使用前由总务处、监理单位和纪检监察室确认。"厂家、规格"与投标文件不同时,经总务处、监理单位和审计委托机构确认和同意使用后,重新确认单价。 
  (2) 投标文件中没有明确"厂家、规格、单价",但材料价格已明确的,进场使用前应由施工单位提供"厂家、规格、单价",总务处、监理单位和纪检监察室共同进行核实,如实际价格与投标价格不符的,应与施工单位共同定价和洽商确认。 
  (3) 投标文件中规定暂估价的主要材料、设备,由总务处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不需招标的由学总务处和审计委托机构分别询价后共同确定。 
  (4) 主要材料及设备在进场使用和安装前,由总务处、监理单位和审计委托机构进行验收。 
  5、 工程进度款的审核 
  审计人员对已完成的工程量予以核定确认,并填写工程项目进度付款建议书;总务处根据审计意见按财务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进度款支付手续。 
  四、竣工结算阶段 
  根据工程施工合同、材料设备合同、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汇审记录和施工现场签证等有关资料,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全面审计,具体如下: 
  1、 审查竣工结算资料的时效性和完整性。 
  2、 进行现场勘察,检查实际施工是否与竣工结算资料相符。 
  3、 审计工程结算造价是否合理,对工程量计算、单价套用、措施费用组成、补充定额的编制等进行逐项审核,并与施工单位逐一核对。 
  4、 在全面审核无误后,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审计委托机构三方签署工程造价审核定案单,由审计委托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审计报告,经主管基建财务的领导签批,报相关部门作为工程最终结算依据。 
  第五条  在全过程审计过程中,纪检监察室对每个审计事项出具相应的审计咨询意见,经总务处同意后,发给工程建设相关方。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干部学院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