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基建处限时办结制

作者:   时间:2018-08-29   点击数:

基建处限时办结制

为认真落实学校机关效能建设精神,提倡职工敢于负责、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不断提高其工作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部门职工接到的工资事项要有明确的办结时间。办结事项范围包括学校领导、部门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处外人员、服务对象到基建处咨询办事,个人岗位工作任务。

二、限时办结的工作要求:

1、属于本部门办理的事项,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办结;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的要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并告知何时办理;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情况。

2、属于需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办理人员应抓紧会商,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办理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情况。

3、需报学校领导审批的事项,办理人员抓紧上报,在收到上级批复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4、属于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说明情况,并及时组织论证,并将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办事人。

5、属于学校要求的事项或重大事项,以学校要求的时限为准。

三、下列情形视为违反限时办结制行为:

1、对能够马上办理的事项,拖延不办理的;

2、超过办结时限未能办理的;

3、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的;

4、超过承办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的;

5、在承诺办结期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办事人的;

6、不按规定给办事人答复的。

办事人因自身责任,不按办事程序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导致超过办结时限的,不视为违反限时办结制行为。

四、对违反限时办结制行为的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科室负责人及其责任人员采取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考核优秀等次等方式问责。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基建处

2018年8月29日